AMBERS系统中“管理人重大变更”包括:
1)主体资格证明文件相关内容变更
2)分支机构、子公司信息及关联方信息变更
3)管理人合法合规及诚信情况变更
4)机构类型及业务类型变更
5)出资人变更
6)实际控制人/第一大股东变更
7)高管变更
8)管理人挂牌上市情况变更。
截至2018年08月27日。
其中,只有实际控制人变更、第一大股东变更以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等三种情况下需要出具法律意见书。而其他诸如私募基金管理人变更名称、注册地、经营范围、除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以外的高级管理人员、基金托管人等事项时,暂无提交《专项法律意见书》的明确要求。
依据:中基协2016年2月5日《公告》;AMBERS系统